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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推进原子能和核安全立法
发布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817        返回列表

1979年的美国三里岛核电厂核泄漏事故被定为5级。当时,由于核电站机组的制冷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至少15万居民被迫撤离。

  1986年发生在前苏联境内乌克兰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反应堆熔毁的核事件被定为核泄漏事故最高级——7级。核电站反应堆发生爆炸,导致8吨放射性物质泄漏,直接污染核电站周围6万多平方公里土地,320多万人受到辐射。专家说,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后果将延续一百年。

  2011年3月11日,受地震影响,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泄漏事故,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外扩散。不仅令众多福岛县居民流离失所,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今年4月,国际原子能机构一位专家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对核电产业的影响余波仍在,核电需求预测最近两年不断下调,这一事件可能使世界核电发展延后十年。

  核能是清洁能源,有助于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在国家能源战略规划中占有重要地位。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利用具有高度特殊性,控制得好,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控制不好,就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巨大危害,必须由国家进行严格监管。如何安全利用核能一直都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2003年颁布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核能和非核能与辐射技术的第一部法律,开创了依法治核的新起点,填补了我国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

  8日上午,在纪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国家部委以及专家学者共同梳理了该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显著成效,并对核与辐射安全事业的今后发展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核电厂运行始终保持安全状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在会上介绍,十年来,法制办与环境保护部、国防科工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修订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先后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27项部门规章、89项导则。目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设备制造商资质管理,核设施选择、建造、安装施工、调试、运行和关闭等重要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说,这套法规体系是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体系形成的,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推动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十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审评和监督能力逐步提高,运行核电厂及周边环境辐射监测网络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国控点共有747个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基本覆盖了全国的重要环境敏感点。十年来,我国运行核电厂始终保持安全状态,从未发生2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在建核电厂质量得到保证;各类核设施保持安全运行;核材料受到全过程管控;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也大大降低。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杨长利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核行业生产管理领域的首部法律。该法明确了我国实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方针,确立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分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核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等,是我国依法治理放射性污染的重要标志。十年来,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指引下,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实施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极大地提升了我国铀矿采冶、核燃料生产、核电建设、核燃料后处理等领域的技术水平。